海南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及海南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务集团官方网站域名为https://www.hnwatergroup.cn/。是省水集团对外发布无涉密信息、开展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工作交流的主平台、主渠道,应切实维护其权威性、严肃性。集团应以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法律法规,适度、主动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 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推动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 积极探索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各下属公司应公开的信息应上报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形成发起并统一由集团进行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班子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本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建立集团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统筹网站运行和技术维护。
(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审核。
(三)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
第九条 集团办公室IT专员负责集团官网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依照省国资委等上级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及信息制作报送单位: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由办公室负责;
(二)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招聘公告,由组织人事部负责;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由财务资产部负责;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信息,由投资发展部负责;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和应急管理部负责;
(七)企业党的建设情况,由党建工作部负责;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十)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公室(综合事务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内容,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二条 针对拟公开信息的性质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包括:
(一)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
(二)省国资委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省内主流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流程:各责任部门确定拟公开信息→信息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查→集团合规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审核→集团保密总监进行保密审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集团办公室公开发布、归档。
第十五条 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发布采用电子流程,由各部门在办公系统发起办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