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水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须知

2026-06-08 17:03:55 海南水发 23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畅通规范信访举报和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监督,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障群众合法监督权利,切实做好海南省水利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现就集团纪委信访举报渠道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渠道

(一)举报电话:(0898)36610689(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来信举报:海口市白驹大道68号海南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此处不受理来访),邮编:571126

(三)来访举报:海南省人民来访接待室省纪委监委接访窗口(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大英山西二街4号省人民来访服务中心二楼216室)

(四)网络举报:可通过“清廉海南”网站(hainan.12388.gov.cn)或水发集团官网举报邮箱(hnsfzyb@163.com)反映问题

(五)微信举报:关注“清廉海南”微信公众号,点击“随手拍”举报专栏进行举报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水发集团系统内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水发集团系统内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公职的管理人员,含各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水发集团系统的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对水发集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三、不予受理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如:民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等,请按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如:涉法涉诉问题,请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反映;

薪酬福利、工伤认定、社保缴纳、劳动合同争议等,请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历史遗留问题(如企业改制、资产划转等历史遗留的安置补偿争议),请向集团信访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如:无具体事实、无时间地点、无相关证据的“三无”举报,将不予受理。

四、实名举报相关规定

(一)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使用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或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检举控告。

(二)对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五、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举报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相应义务:

(一)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承办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进行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不得在非接待场所缠访闹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举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尽可能注明写信时间、举报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地址、邮编,以便受理部门联系。

(二)注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三)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纪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举报信要做到文字通顺、内容清晰,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

七、保密承诺与责任追究

集团纪委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人须对所检举控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八、其他事项

本须知由海南省水利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